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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意见

关于印发《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

关于印发《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 号)精神,以及《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及其配套业务规范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培养安全文明的合格驾驶人作为核心理念,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全面改革和加强培训考试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考试质量,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成立专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运输厅运管局组织专班负责协调指导。各市、县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协同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强力稳妥推进,确保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在巩固深化近年来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改革创新成果基础上,认真细化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全面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能力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落实解决措施,推进改革稳步落地。

三、广泛宣传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民生工程,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各种媒体平台,权威精准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广泛宣传改革具体要求,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搭建互联网、电话、业务窗口等多种咨询解答平台,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确保群众正确理解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

四、加强协作配合,有效防范控制风险。各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排查梳理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风险点,超前制定应对措施,加强舆情跟踪分析、正确引导,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666

 

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如下:

一、创新培训模式,提升服务质效

(一)推行新型培训方式。督促驾培机构严格落实计时培训要求,鼓励支持驾培机构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服务模式,满足学员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并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供学员自主选择。2016年底,每个市应当有80%以上的驾培机构具备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能力,50%以上的驾培机构实施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

 (二)实行驾培合同制度。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纠纷处理等事项,杜绝合同外收费行为。驾培机构和学员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依据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处理培训纠纷,减少行业投诉。

 (三)健全教练员队伍。鼓励支持驾培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监督作用,制订实施教练员上岗能力培训评估办法,组织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和能力评估,公开培训评估结果,为驾培机构选聘教练员提供信息服务。驾培机构要选用满足教练员基本条件、具备教学能力、安全文明交通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经过岗前培训后,发放统一样式的《教练员服务证》,实行持证上岗。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因投诉被其他驾培机构辞退处理、列入市以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驾培机构要严格教练员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规范教学行为,开展继续教育,及时处理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驾培机构聘用及辞退处理教练员等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驾培行业协会。

二、规范培训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一)有序引导驾培市场。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开放驾培市场,规范准入管理,严格许可程序和要求,不得增设许可条件,不得限定地区驾培机构数量,鼓励驾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竞争。各级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属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驾驶培训经营活动,违规参与经营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干预驾培机构正常经营活动。驾培机构按照核定的培训能力,自行聘用教练员,自主确定招生数量,自主选择教学设施设备,自主调整教练车辆及确定维护周期。

 (二)强化驾培机构主体责任。驾培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标准,保证培训场地、教学车辆、相关设施符合培训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欺骗群众。严格执行培训大纲,不得借改革名义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学员在完成规定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培训结业的,应当颁发统一样式的结业证书。驾培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

 (三)公开驾培服务收费标准。驾培机构应当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培训时段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严禁任何组织和机构以任何形式垄断培训价格。收费项目、标准和学时单价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并在报名大厅、培训场地醒目位置公示。

 (四)建设驾培信息管理系统。驾培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载计时终端设备并做好维护,安装符合要求的驾培智能化运营管理系统,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系统有效对接,实时传输学员报名信息、培训信息、发放结业证信息,以及教练员、教练车等基础信息,及时查处并反馈教练员违章及投诉举报等信息,实现驾培行业相关信息和数据网上流转,相关业务网上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驾培机构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信息卡、网络通讯等费用。

三、增加考试供给,主动方便群众

(一)积极下放考试业务。凡已从事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的县级车管所,应同时办理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及核发驾驶证业务;具备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二电子考场及科目三考试计算机辅助评判系统的县级车管所,在市级车管所统一实施考试监控评判前提下,全面办理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发证业务。驾驶人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要求。

(二)科学布局考试场点。各市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合理规划汽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的布局和数量,鼓励自建或利用社会资源建设考场,既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又避免一哄而上、造成浪费。本着自建为主、租赁为辅,遵循市场、严格监管的原则,建设考场设施。利用社会资源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合理支付使用费,不得无偿使用或以明显不符合市场的价格租赁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利用考试场地提供训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建立多元化考试员队伍。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专职、兼职、辅助等多层次考试员队伍。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汽车驾驶人考试员,组织专门培训,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考试核发考试员证。建立专兼职考试员库,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安排上岗。考试员在独立承担汽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前,须在汽车考试工作岗位随岗实习两周以上时间,全面熟悉掌握汽车驾驶人考试内容、考试程序、考试纪律以及考试评判标准等内容后,方予正式上岗。积极探索社会辅助考试员、考试监督员选用、管理机制,从警风警纪监督员、运输企业职业驾驶人、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安全意识强、驾驶技能过硬、无违法无事故的驾驶人担任社会辅助考试员、考试监督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等工作。社会辅助考试员、考试监督员数量应不少于在岗考试员总数的五分之一,不得聘用驾培机构、社会考场单位人员作为辅助考试员、考试监督员。将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等制度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每两年对全省汽车驾驶人考试员集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转岗。

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公开公正

(一)实行网上自主约考。71日起,全省各地全面实施汽车驾驶人考试网上自主预约,培训合格符合科目二、三考试条件的人员,通过公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自主预约。各地应当按照公安部交管局《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要求,提供预约报名指导,提前公布各考场考试计划,及时发布报名预约情况及考试结果等信息。

 (二)实行考试随机安排。严密考试组织,一律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驾培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对于利用社会考场组织科目二考试,有多个考场可供选择的,不得安排同一驾校考生只在一个考场考试。

 (三)实行考务过程公开。依托互联网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等信息。在考场醒目位置且通过其他渠道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并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实时视频。建立考试结果申诉、复核机制,考生对考试评判结果有异议的,允许考生调阅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资料。评判结果有误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优化考试流程安排。全面实行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一次预约、连续或交叉考试,小型汽车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能够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安排当天考试,考试合格后,当场组织教育宣誓、核发驾驶证。

 (五)严格执行评判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和评判标准,一律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必须使用电子评判,一律不得安排其他随车人员,由考试人独立完成考试全过程;科目三考试应用计算机辅助评判的,不得使用驾校教练员做安全员。尚未应用科目三考试计算机辅助评判系统的,结合考试发证业务下放县级车管所工作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应用该系统,同时在市车管所统一设立科目三考试评判中心,对全市各考点所有考试车辆集中监控评判,确保考试评判尺度统一。

五、严格监督问责,建立长效机制

(一)动态监督培训过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督促驾培机构按规定学时培训,严格审查驾培机构报送的发放结业证人员信息,及时将符合要求的结业人员信息传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实行报名约考信息共享,通过报名管理系统实现对学员考试预约、报考人员资格审核等管理服务。

(二)完善考试监管机制。所有考场及科目二、三考试过程必须实施全程录音、录像,接受群众监督。未采用计算机辅助评判系统组织科目三考试的,考试员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考试全过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每日抽查考试录音、录像监控资料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科目二考场必须实行有效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坚决杜绝场外指挥等违规作弊行为。

 (三)严格验收考场设施。凡新增或改扩建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考场及科目三计算机辅助评判系统,须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专家对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验收合格,方准用于考试。对现有考场设施,今年内将重新组织复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暂停考试。

 (四)健全考试合格率公示通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实时公布当场考试情况外,每月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社会通报各驾培机构报考人数、考试合格率、违规报考等信息。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会商研判培训与考试信息,对于报考人数与培训能力不符、考试合格率持续偏低、群众投诉较多的驾培机构,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针对性地落实整改,发现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落实新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跟踪问责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分析驾龄3年内的新驾驶人交通违法率、事故发生率,对各驾培机构培训人员的交通违法率、事故发生率排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驾龄3年内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倒查,发现违规违法问题,严肃追究培训、考试等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网络界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核查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时反馈核查处理结果。驾培机构应当将投诉、举报电话在驾校醒目位置、网站主页、宣传海报、培训合同等处公示,并公布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及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和结果。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通过驾培行业协会等组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驾培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学习过程中和结束后服务评价回访制度,对学员评价意见收集面应不少于50%,处理结果必须100%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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