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辆教练车不知去向所折射出的驾校挂靠问题
八辆教练车不知去向所折射出的驾校挂靠问题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慈溪法院受理一案件,称某人无驾校资质。但购买8辆教练车一直与一家驾校合作开办分校并以有资质驾校名义长期
八辆教练车不知去向所折射出的驾校挂靠问题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慈溪法院受理一案件,称某人无驾校资质。但购买8辆教练车一直与一家驾校合作开办分校并以有资质驾校名义长期从事驾培工作。后双方发生分歧,协商未成至诉讼法院。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某人未按约办理过户,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从某人变更为驾校。
不难看出,本题是典型的驾校挂靠行为。也不难理解,全国有些地区挂靠几乎带有普遍现象。也不难推测,类似本题这种纠纷后续还会接连不断。
一种现象的发生,自有其本源。正如目前电动车行路权尴尬问题一样,如果有关部门在关键环节、关键时间予以制止,可能不会引发本题情况的发生。
一、母体驾校的违法性质
作者先前文章已经谈过挂靠母体驾校的违法问题。本题称分校,也即挂靠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得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本题涉案是两个独立经济体。一方有驾校资格,一方无驾校资格。无资格者打着有资格者旗号从事培训工作,是典型的转让,租借行为。
二、分校的组织机构与有资质驾校不一致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将驾校设定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中有明确的组织机构。有资质驾校的组织机构是虚设的。分校实际运作的组织机构与有资质驾校的组织机构完全不一致。
三、从公司法角度认清挂靠违法的本质
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不但要求其自身规范,而且还要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据了解,公司法用于解决资产纠纷者居多。但用于维护经济秩序者甚少。尤其是驾培市场。通过学费收支走向,亦能确定其经营性质。
驾培市场中的挂靠行为,目前不仅仅是一种违法现象,已经带来了像本题一样的不必要的许多麻烦,再不治理将危机规范市场的安全健康发展。
当前,驾培改革的意图勿容质疑。但改革的进度和挂靠行为治理力度不容乐观。趁改革过渡管理“漏洞”之际,一些地区挂靠行为同样在不断滋生和蔓延,严重破坏和侵犯了规范驾校的权利和利益。近几十年来赖以形成的来之不易的规范经营意识受到严峻的挑战。
作者不否认挂靠行为的“便捷性”,但与违法、不规范培训相比,其“便捷性”微不足道。不仅仅是国家层面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违法经营混乱所造成的恶果谁也“伤不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