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但愿与驾校教练员无关
事故发生,但愿与驾校教练员无关昨天又看到一则与驾校教练员有关的事故信息。一般来说,事故发生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是驾校教练车还是其他车辆。这是任何车辆只要
事故发生,但愿与驾校教练员无关
昨天又看到一则与驾校教练员有关的事故信息。
一般来说,事故发生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是驾校教练车还是其他车辆。这是任何车辆只要在道路上行驶中的无奈。
但在无奈中,也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无为而致。尤其是充当培训安全意识社会责任的驾校。一方面在培养公众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又在发生着责任事故。无论如何,与你自身的角色不相称。杜绝事故不可能,但将事故降低到微乎其微。也许比驾校营销更具说服力。
人们惧怕事故,但更惧怕的是事故发生后的“麻木不仁”。前几天又看到一则与驾校教练员有关的事故,3人死亡。惋惜之余引起些许看法。
一、事故概况
2016年11月13日中午,在新乡平原东路,市育华驾校一辆教练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教练车上3人死亡。画面中显示的车祸现场惨不忍睹,一辆教练车停在绿化带里,车身损坏严重,车内一名女子昏迷,120 急救人员正在施救,一辆受损的崭新面包车停在不远处,周围围满行人。
二、两个可疑点
事故责任正在调查中。但从以上事故现场看出两个疑点:
1.事故双方中,教练车方伤害最大。教练车方死亡3人。对方均未报道人员伤害情况。
2.教练车方被撞后,进入道路一侧,并呈现极为严重的车辆受损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几种可能性
1.教练员驾车。一般表现为超速(当事双方都有超速的可能性)。当行驶到事故现场时,某意外因素(如对方占用车道等)出现,教练员措手不及,紧急避让,冲出路外,撞击某物体后翻车,导致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重局面。
这种可能性是两个正常驾驶人之间的交通行为。事故原因一般具有我国通常的违法特征。
2.学员驾车。一般表现为操作失误而致。根据有关规定,应为教练员全部负责。但当时,教练员可能采取了挽救措施而未成功。
3.违背常理的其他因素。
在责任认定之前,我们不能忘加揣测。但对照自身行为,结合事故案例,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还是非常有必要的。